汕尾的房友看,意义重大!小产权房能否“转正”?

咚咚楼市 2018-12-21 0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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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 小产权能否“转正”一直都是多年来的人们心中的问题,网上一直有人发布似是而非的消息, 说小产权房可以通过缴纳部分“差价款”,而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以“洗白”其尴尬身份。

小产权能否“转正”一直都是多年来的人们心中的问题,网上一直有人发布似是而非的消息,

说小产权房可以通过缴纳部分“差价款”,而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以“洗白”其尴尬身份。

鉴于此

国土资源部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依法妥善处理“开发商没了、土地信息资料不见了”等一系列百姓不动产登记困扰,为百姓不动产依法登记排忧解难。

《通知》对小产权房问题单列一章,再次强调“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上述《通知》要求各地在本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住房确权登记,

对确权过程中出现的、非居民个人原因造成的“疑难杂症”的处置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同时,《通知》也是要再打一剂预防针,坚决杜绝个别地方政府乱开口子搞下不为例,如果个别地方不识时务为小产权房搞变通,执纪执法必将双管齐下,且执纪严于执法。

小产权房主要分布在一些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其持有的“乡级产权证”不被国家承认。

小产权房与城镇商品房的主要差别是:小产权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建;城镇商品房征用国有土地而建,获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许可。

小产权房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一系列法定规费,因而售价远比商品房便宜。小产权房的建造与交易均不合法,它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而商品房“两权”统一,因而小产权房不受现行所有房地产法律法规的保护。

12月4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日前正式印发关于《关于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宣布将出台新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本次指导意见中提出,关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是对依法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予以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手续的则按照规定完善手续;对小产权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问题,将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为时间节点来划分时间段,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意见》指出,因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等原因,购房人不能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只要文件齐备清晰,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证明)、税费凭证等单方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核实并公告后办理首次、转移等不动产登记。

此外,符合交易条件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职工福利房,当事人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区分具体情况办理。

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初开始探索住房市场化改革,成绩有目共睹。

目前,全国至少有3.5亿个城乡家庭拥有一套或多套自有商品住房(不包括农村农户的自有住房),城镇每万户自有商品住房拥有量在全球大国中排名排名前列。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同时出现了高房价(以及主要受高房价催逼而产生的小产权房)和大量的投机性炒房。

由于许多工薪家庭对高房价不满、无奈,人们往往将高房价与住房制度改革联系起来,把改革的部分原因归结为前者所致,部分民众确有为小产权房非法身份鸣冤叫屈的意见,以至于房地产调控每有风吹草动,小产权房的命运总是受到舆论的格外关注。

其实,高房价也好,工薪阶层买房压力大也好,近些年一些地方炒楼成风且炒楼者每每斩获暴利,这些都与住房制度改革没有必然联系,而更多地与造成“两头亏中间赚”(“两头”指被征地的农民和高房价买房的城镇居民,“中间”指依赖卖地财政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城镇国有土地供给制度之弊端有关,也与最近十余来年愈刮愈甚的金融“脱实玩虚”歪风有关。

有鉴于此,且充分考虑到总量占比不高的小产权房和占比很高的商品房之较大差价,倘若对小产权房搞下不为例式的“网开一面”,那么不但可能颠覆多年来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政府也无法向高价购买商品房的城镇居民,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负责任的交代。

国内房地产市场积累经年,沉疴并非无药可治。

去年以来,以限购和限贷政策为主药,外加中央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调控效果日益显现,而且顺势推出了两味“治本药”:一是对上海等近十年来大城市试行的共有产权房进行大范围推广,二是指定北京等13个大中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指农村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以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刚需,通过释放这部分刚需来平抑商品房价格。

在房地产调控取得切实成效的背景下,所谓小产权房的存在及其附加的诸多问题,已经显得越来越不重要了。

控制大中城市房价过快增长,与解决小产权房的“出路”原本无关,但如果把大中城市房价过快增长势头真正控制住了,所谓小产权房“转正”的“理由”就更不能成立。

结合近十几年来中央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小产权房不能“转正”的多次重申,以及这次两部委《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再次重申,公众和市场应当对小产权房持何种认知态度,也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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